关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享受工资待遇
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藏人社厅函〔2013〕451号
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取得民政行业资格技能证书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函》(藏民函〔2013〕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职业资格证书是技术工人使用和调整工资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由国家制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对工人实行技术等级考核制度,凡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合格的,发放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职业资格证》是国家对劳动者技能水平客观评价的凭证,是依法公正的有效证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经考核鉴定发放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是使用和调整工资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否定其合法性。
二、机关事业单位取得《职业资格证》人员需要受聘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发〔beat365官方为什么不能提款2007〕9号)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在工资套改时,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分别设置了相应的工资条件的工人直接套改了相应的工资档次,同时规定,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但是,我区自2008年8月开始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改革,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64号)和原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技术等级和技术职务实行考、聘分离原则,对事业单位(包括机关单位后勤服务中心,下同)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后,原则上需在单位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在设置的岗位比例范围内,通过用人单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才可根据所聘岗位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由于各种原因,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还未全面开展,因此,对未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除技师、高级技师外,对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岗位能力要求及岗位空缺等情况,按照规定聘用比例予以聘用,并按所聘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各单位不能擅自调整相应的工资待遇。
三、取得《职业资格证》人员的聘用范围。凡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人员,无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只要在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并且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都可参加岗位应聘,被用人单位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即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0月31日